以下是部份经本行律师处理案件的经验:
- 就学校改善工程中的电力装置、消防装置及空调通风系统装置,代表次承建商向主承建商展开仲裁,涉及金额过百万港元
- 对仲裁的判决,以法律论点向法庭提出申请,寻求上诉
- 就香港赤柱监狱扩展工程,代表次承建商向主承建商追讨6百多万港元的赔偿
- 就香港葵涌 9 号货柜码头和东涌发展第 3A 期填海计划中的填海及疏浚项目,代表次承建商向主承建商进行法庭程序,追讨超过 3 千 7 百万港元的赔偿
- 为到九广西铁上盖建筑物的劣质工程和进展延误,代表合资联营的主承建商向次承建商提出诉讼,申请索偿,并向法庭申请禁制令
- 为水塘发展项目的劣质工程,代表主承建商向次承建商索偿,及向法庭申请禁制令
- 为将军澳大型住宅发展计划的道路建设项目的劣质工程,代表主承建商向次承建商提出诉讼,展开索偿,及向法庭申请禁制令
- 为大型的上市建造集团就债务偿还安排的案件,重整了17亿6千万港元债务,并代表该集团提出上诉,成功撤销清盘呈请,而该判决亦在普通法国家中成为案例
- 代表另一上市建造集团就债务重整安排的案件提出上诉,并向该集团提供专业意见,就百多个分别涉款数以千计至逾3亿港元的债务,来自如机场地面运输中心、机场快线九龙站、机场饮食设施等的建筑索偿,以及数百个员工/优先索偿
- 代表另一上市公司的建筑部门申请债务重整安排,重整约6亿港元债务
- 代表重组公司处理,就多间公司的重组及重组文书所引起的多项争议而向法庭提交决定的申请
- 代表债权人反对债务人的重组方案
- 代表债务重组安排计划里的白武士(即以拯救者身份出现的投资者)为一间上市公司的附属机构进行救援计划
- 就提交法庭决定涉及逾2亿3千万港元的债务重组安排计划,代表一间上市公司的主要附属机构,委托英皇御用大律师来港,为其抗辩
- 代表多间主承建商及次承建商处理有关楼宇建筑、屋宇设备、海事及疏浚工程与仲裁的建筑索偿
- 就政府楼宇维修合约,向主承建商索偿至少3千1百万港元的案件中,按胜算机会及案情和法庭程序事宜,提出策略性的法律意见,并监督法律代表所进行的刑事和民事程序
- 就承建商为政府的高速公路维修合约和楼宇维修合约项目,分别索偿数百万港元的案件,按策略、胜算机会和法庭程序提出法律意见,并监督法律代表为主承建商作出抗辩
- 按策略和胜算机会提出法律意见,向股东和董事索偿
- 按策略、胜算机会和法庭程序,提出法律意见,监督法律代表为债务及担保案件向债务人兴讼
- 为廸士尼公园乐园的竹篙湾发展项目,代表次承建商向主承建商索偿至少2千万港元
- 就有关廸士尼公园乐园的竹篙湾发展项目,代表机械租赁的次承判商向主承建商索偿
- 为南丫岛发电厂项目,代表次承建商向主承建商及雇主索偿至少2千万港元
- 为债务人逾2亿7千5百万港元的债款,作出个人债务重整
- 为股东处理纠纷和清盘程序,涉及的公司物业超逾1亿港元
- 向上市公司的董事,就廉政公署的调查和刑事诉讼提出法律意见
- 代表上市公司的董事出席由香港交易所的上市(纪律)委员会、上市(复核)委员会和上市上诉委员会所执行的纪律程序
- 向上市公司的股东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收购及合并委员会所执行的聆讯,提出专业意见
- 就本地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在公司成立地进行的清盘程序上,给予有关香港法律和策略的意见
- 代表持有中国电视节目转售权的主要公司股东,处理涉及逾4亿港元的股东纠纷
公司及商业事宜
- 按照多间上市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债务偿还安排计划,给予专业意见。其中三大的债务重整个案分别涉及金额约17亿港元、4亿港元及6亿港元
- 代表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 代表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 为上市公司的主要附属机构缩减资本,所涉金额逾1亿2千万港元
- 为上市公司筹备合资计划文书和给予相关的专业意见
- 商业文件草拟,如:建造业的分包合同、投标书、放债协议书、担保书、合资联营文件、收购协议书、网上市场推广机构协议书、雇佣合约、网址买卖合同